機動車檢驗
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,超過5年的,每6個月檢驗一次,載貨汽車和大型,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,超過10年的,每6個月檢驗一次,小型,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從注冊登記之日起,安全技術檢驗期限為:6年以內每兩年檢驗1次,超過6年的,每年檢驗一次,超過15年的,每6個月檢驗一次
機動車報廢
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制度,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,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,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,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
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,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,有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,號牌,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
機動車裝載規定
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的核定的載質量,轉載長度,寬度不得超出車廂,重型,中型載貨汽車,半掛車載物,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四米,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.2米,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,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.5米,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,掛車不得載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