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(二)
發布時間:2013-04-20 15:21:39 作者:不詳 來源:道路交通法規 瀏覽量:3521 【字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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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
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證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(以下簡稱駕駛證)、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學習駕駛證(以下簡稱學習駕駛證)、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臨時駕駛證(以下簡稱臨時駕駛證)。
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持證人的身份證件號碼、姓名、性別、出生日期、長期住址、國籍、準駕(學)車型代號、初次領證日期、有效期和管理記錄,并有發證機關印章、檔案編號和持證人的照片。臨時駕駛證還應記載有效區間。機動車駕駛證式樣由公安部規定。
第六條 準駕車型代號表示的車輛及準予駕駛的其他車輛為:
準駕車型代號表示的車輛 準予駕駛的其他車輛的代號
A大型客車 B、C、G、H、J、M、Q
B大型貨車C、G、H、J、M、Q
C小型汽車C、H、J、Q
D三輪摩托車E、F、L
E二輪摩托車F
F輕便摩托車
G大型拖拉機H
H小型拖拉機
K手扶拖拉機
L三輪農用運輸車
J四輪農用運輸車G、H
M輪式自行專用機械車
N無軌電車
P有軌電車
Q電瓶車
第七條 駕駛證有效期六年。初次領取的駕駛證第一年為實習期;學習駕駛證有效期為二年;臨時駕駛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年。